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犯罪构成-李超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裁判和执行权威。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挑战了司法权威,破坏了法治秩序。
  2. 犯罪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 “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这可以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其他行为。
    •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 犯罪主体: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这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于单位犯罪,将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 犯罪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执行,则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如果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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