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类犯罪的过失如何理解-高健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过失类犯罪中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理解: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例如,医生在手术中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因疏忽未预见,导致患者受伤,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
    • “疏忽大意”:指行为人粗心大意、马虎草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司机在驾驶时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 “已经预见”:指行为人意识到行为可能带来危险,但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经验或外部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例如,建筑工人明知高空作业有坠落风险,但自恃经验丰富未系安全带,结果坠落受伤,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 “轻信能够避免”:指行为人过于依赖主观判断或外部因素,忽视了客观危险性。例如,司机在雨天超速行驶,认为“自己车技好”不会打滑,结果失控撞车,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总结:过失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发生),但因疏忽或轻信导致结果发生。与故意犯罪(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不同,过失犯罪的成立需满足“预见义务+未预见/轻信避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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