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地下停车场收了费,车子被水淹了,保安是否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看保安或停车场管理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安全保障义务角度分析
- 若停车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停车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方有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
-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停车场管理方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准备沙袋等防汛物资以防止积水倒灌等,导致车辆被水淹,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安作为管理方的工作人员,其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视为管理方的过错,管理方需担责。
- 若停车场管理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如果停车场管理方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及时疏通排水管道、在停车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主等,但由于暴雨强度过大、超出了一般的防范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被水淹,那么管理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保安按照规定履行了职责,就不存在责任问题。
从合同关系角度分析
- 若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 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地下停车场,通常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因为保管人的过错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例如,保安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没有对停车场进行正常的巡逻和监管,导致在车辆被水淹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这种情况下保安所在的停车场管理方作为保管人,因保安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保管合同义务,应当对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 如果双方只是形成了场地租赁关系,即车主只是租用停车场的场地停放车辆,停车场管理方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场地。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停车场管理方存在明显的过错,如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告知车主等,否则一般不需要对车辆被水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只要按照场地租赁的相关要求履行了基本的管理职责,就不承担责任。
建议:如果您的车子在收费地下停车场被水淹,您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停车缴费凭证、车辆被淹的照片或视频、与停车场管理方的沟通记录等。然后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停车场管理方及保安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