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贪污罪 要件-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构成贪污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涵盖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因职务关系而具有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职责。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经营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国家投资兴办的科研、教育等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如各民主党派、工会等)中的公务人员。
  3. 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他们虽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但原有身份不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如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其中,公共财物涵盖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处。

三、主观要件

贪污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仍希望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过失不构成贪污罪,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如生活享受、贪图钱财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四、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体包括: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或方便条件。例如,具有调拨、转移、使用公共财产的职权,或者具有监守、保管公共财物的职责,或是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2.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 侵吞: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如隐匿、扣留应上交或支付的财物。
    • 窃取:即“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由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 骗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伪造单据虚报冒领。
    • 其他手段:除上述方式外,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按规定应交公的礼物而不交公,或者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等。

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和处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贪污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您对贪污罪的认定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