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己解除收养关系的50岁养女和90岁养父能否重新办理收养关系”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收养关系重新办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对于已经解除的收养关系,如果双方有意愿重新建立收养关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重新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重新办理收养关系的条件
双方自愿:重新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基于养女和养父双方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胁迫对方。
符合收养条件:
无其他禁止性情形: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重新办理收养关系的程序
准备材料:双方需要准备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申请书、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提交申请:双方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审查登记: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重新成立。
四、特殊情况考虑
考虑到养父已经90岁高龄,民政部门在审查时可能会特别关注其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或照顾者等因素,以确保重新建立的收养关系不会对养父或养女造成不利影响。
五、建议
在重新办理收养关系前,建议双方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社会工作者,以确保重新建立的收养关系既合法又符合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己解除收养关系的50岁养女和90岁养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重新办理收养关系的。但具体操作时,还需根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