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也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是针对特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以下是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
患有严重疾病:
- 罪犯必须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且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哺乳婴儿:
- 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殊情形: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符合上述第二项(怀孕或哺乳婴儿)情形的,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以及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特别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 对于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需要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若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应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但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
诊断、检查、鉴别程序:
- 监狱会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
-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
-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
提请程序:
-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监区人民警察会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核实罪犯拟居住地,并可能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提请的,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除外)。
- 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会将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批程序:
-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会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 审查无误后,会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交付程序:
- 监狱会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 如果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送入居住地的医院救治,监狱会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居住地的医院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且保证人应当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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