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人要做精神鉴定-刘守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两类犯人通常需要进行精神鉴定:

  1.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若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典型场景:犯罪嫌疑人出现幻觉、妄想、严重认知障碍等精神症状,或行为明显异常(如自言自语、情绪失控),可能影响其对犯罪行为的理解与控制。
    • 法律依据:需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合医学诊断、行为表现等综合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精神状况抗辩,或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核实其精神状态的情形
    即使犯罪嫌疑人未主动提出抗辩,若办案机关发现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如既往病史、异常言行记录),也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 典型场景:
      • 被告人声称犯罪时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
      •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因精神问题影响定罪量刑;
      • 监狱或看守所反映在押人员有自伤、伤人等异常行为。
    • 程序要求:鉴定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需具备司法精神病学资质,鉴定意见需经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采信。

补充说明:

  • 精神鉴定的核心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非单纯诊断其是否患病。即使被鉴定为精神疾病患者,若犯罪时具备辨认或控制能力,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 鉴定结果可能影响案件走向:若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可能终止审理并强制医疗;若确认限制责任能力,量刑时会从宽处理。

如有具体案件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