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马彩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我为您梳理如下核心结论及具体情形: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特殊项目
    若项目属于国防建设、涉密工程,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且不宜公开招标的,可直接指定承包单位。例如:军事设施建设、突发疫情期间的应急医院建设等。

  2.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使用扶贫资金为贫困地区提供就业机会的工程(如修路、水利设施),若需使用当地劳动力,可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或集体组织,无需招标。

  3. 承包商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

    • 技术专有性:如专利技术、特殊工艺,仅某企业能实施(需提供专利证明或技术独占协议);
    • 艺术唯一性:如文物修复、特定艺术家创作,需由指定主体完成;
    • 已通过合法程序选定承包商:如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
  4.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若采购人(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且项目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如企业自建办公楼、自产设备维修),可直接自行实施。

  5. 已竣工项目需追加附属小型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追加部分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10%(具体比例以地方规定为准),可协商直接委托原承包人实施。例如:已建小区增加绿化、道路拓宽等。

  6. 特定政府采购项目适用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

    •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且占总价值比例过大;
    • 需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如原创艺术品、专用配件)。
  7. 国际条约或协议约定
    若项目属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且贷款方、资助方对采购方式有特殊约定(如指定供应商),可按约定执行。

实务提示:

  • 需严格审查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及法律依据,避免以“应急”“保密”等名义规避招标;
  • 保留完整决策文件(如会议纪要、审批单、专家论证意见),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 政府投资项目需符合地方性法规对“可不招标情形”的细化规定(如部分省份将“采购金额低于400万元”列为豁免情形)。

若您有具体项目需判断是否适用豁免情形,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项目细节提供合规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