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我为您梳理如下核心结论及具体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特殊项目
若项目属于国防建设、涉密工程,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且不宜公开招标的,可直接指定承包单位。例如:军事设施建设、突发疫情期间的应急医院建设等。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使用扶贫资金为贫困地区提供就业机会的工程(如修路、水利设施),若需使用当地劳动力,可直接发包给当地村民或集体组织,无需招标。
承包商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若采购人(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且项目属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如企业自建办公楼、自产设备维修),可直接自行实施。
已竣工项目需追加附属小型工程
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且追加部分金额不超过原合同价10%(具体比例以地方规定为准),可协商直接委托原承包人实施。例如:已建小区增加绿化、道路拓宽等。
特定政府采购项目适用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
国际条约或协议约定
若项目属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且贷款方、资助方对采购方式有特殊约定(如指定供应商),可按约定执行。
实务提示:
若您有具体项目需判断是否适用豁免情形,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项目细节提供合规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