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规定-邹艳君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侵权纠纷

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相关条款,以下是详细解释:

  1. 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意味着,任何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形象,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 未经同意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侵犯肖像权的最基本要件。例如,未经允许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照片,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 以营利为目的(非绝对要件):虽然传统上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重要情形,但根据现行法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 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收入减少)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名誉受损而影响的未来收入),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 例外情形:

    • 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些情形下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合理使用,也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和必要原则,避免对肖像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商家未经允许,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知名演员的照片来推销其产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因为商家未经演员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其肖像。演员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能要求商家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建议:

  •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果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应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可以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要求的函件,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关于肖像权或其他人格权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