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杀人未遂-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杀人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 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着手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例如持刀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砍去、持枪向被害人射击等。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杀人进行准备活动,如购买凶器、寻找被害人行踪等,尚未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而非杀人未遂。
  2. 犯罪未得逞:即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或者根据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在故意杀人罪中,未得逞表现为被害人没有死亡。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救助、自然力的阻碍等;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技术不熟练、对犯罪对象或工具认识错误等。这些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犯罪意愿,使其不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无法达到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属于犯罪中止。

例如,甲持刀追杀乙,乙奋力反抗并将甲打倒在地,甲无法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此时甲构成杀人未遂,因为甲未能杀死乙是由于乙的反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又如,丙欲用毒药毒死丁,在将毒药投入丁的饮料后,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后悔,又将饮料倒掉,此时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因为丙是自动放弃犯罪,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