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之后无故放弃叫做什么行为-李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中标之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具体来说,这主要涉及到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在放弃中标资格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即没有合理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那么该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甚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中标供应商有违法所得,还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角度来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对此类行为有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都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还需要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合来看,中标之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追究。因此,作为中标供应商或中标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在投标前对自身履约能力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及服务保障能力。一旦中标,必须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及时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约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