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的钱怎么才能要回来-何飞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婚姻家庭

能否要回父亲给女儿的钱,需根据资金性质、双方约定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资金性质为赠与且已完成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父亲明确表示将钱赠与女儿(如口头、书面约定或通过行为表明),且钱款已实际交付(如转账、现金给付),则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 一般情形下不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但钱款一旦交付(如转账完成),财产权利已转移,父亲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 例外情形:若女儿存在严重侵害父亲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或未履行对父亲的扶养义务,父亲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2. 若资金性质为借款
    若父亲与女儿明确约定钱款为借款(如签订借条、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则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期限的,父亲可随时要求女儿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举证责任:父亲需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如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3. 若资金性质为附条件赠与
    若父亲赠与钱款时附条件(如“用于购房”“结婚后使用”等),且女儿未履行条件,父亲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 条件需合法明确: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如“离婚后返还”可能因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无效)。
  4. 若女儿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女儿未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其给钱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履行监护职责或为女儿利益处分财产。若父亲主张返还,需证明给钱行为损害女儿利益(如非为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

建议行动步骤:

  1. 梳理资金往来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
  2. 明确资金性质(赠与、借款或附条件赠与);
  3.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具体情形主张返还或确认权利。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资金用途、双方约定等),可向我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