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阅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的阅卷过程中,确实需要注意多个关键事项,以确保阅卷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一、赔偿请求人身份与资格的审查

  1. 身份一致性比对:

    • 仔细比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与原案卷宗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受害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 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供证明其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继承或扶养关系的材料,并进一步查明受害人是否已去世,以及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核实:

    • 对于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的,同样应认真审查核实其身份资格。

二、赔偿请求提出时间的审查

  1. 请求时效确认:

    •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 检察机关需要确认赔偿请求人是否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后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2. “知道”与“应当知道”的判定:

    • “知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并可以提起赔偿请求。
    • “应当知道”是指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赔偿请求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允许赔偿请求人提出反证。

三、赔偿请求提出的侵权行为起止时间的审查

  1. 法律文书一致性审查:

    • 审查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原案卷宗中记载的是否一致,能否作为计算羁押起止时间的依据。
  2. 实际羁押时间的确认:

    • 注意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落款时间与实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时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应以卷宗中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逮捕证上实际签字的日期为准。

四、赔偿请求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的审查

  1. 法定赔偿原则的应用:

    • 刑事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四章作了明确规定。
  2. 侵犯财产权计算标准的争议处理:

    • 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如赔偿请求人提出检察机关违法查封变卖其房产等情形,需通过阅卷查实相关事实,并依法判断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五、案件是否存在国家免责情形的审查

  1. 国家免责情形的确认: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免责情形,如当事人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被羁押等。
  2. 免责情形的具体判定:

    • 对于“故意作虚伪供述”等免责情形的判定,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卷宗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六、阅卷过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 阅卷权的充分行使:

    • 阅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无论是诉讼程序的选择、强制措施的适用建议,还是针对案件实体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均要以辩护人能够阅卷为基础。
  2. 阅卷方式与载体的完善:

    • 进一步完善阅卷的方式和载体,如推广电子卷宗的使用,提高阅卷的效率和便捷性。同时,注意解决技术执行问题,确保阅卷能够实现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全覆盖。
  3. 原案处理结论的正确性审查(例外情况):

    • 一般情况下,不宜以原案卷宗中的证据、法律文书等去评判原案处理结论是否正确。但在赔偿请求人明确提出原案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阅卷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阅卷过程需要细致入微,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阅卷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后续的案件处理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