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特困难户监护人应有谁来当”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社会救助和法律程序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特困难户中的监护人确定问题,特别是当涉及精神障碍等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群体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一、法律程序与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特困精神障碍人员,可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如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这一认定是确定监护人的前提,因为只有明确了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才能进一步确定其监护人。
监护人确定:
- 在被监护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其监护人。
- 监护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如亲属、朋友等,也可以是有关组织,如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等(在特定情况下,如困境儿童监护)。
二、实际操作中的监护人确定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精神障碍人员,通常由村(居)委会或利害关系人发起申请,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协助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 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精神障碍人员,则由供养机构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确定监护人。
新申请的特困对象:
- 在办理特困救助时,如发现新申请的特困对象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应同步启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再根据认定结果确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保障
监护职责:
- 监护人需行使监护权利,承担监护责任,包括提供生活照料、民事权利代理、安全风险管控等。
保障措施:
- 为确保监护工作的可持续推进,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评估费用、监护人补贴等专项支出应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资金预算或民政专项经费。
- 同时,建立月检查、季评估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监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的监护人确定
- 对于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将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综上所述,特困难户的监护人确定问题需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法律程序,明确监护职责,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特困难户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