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里面共犯的问题-徐海燕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共犯的问题,以下是从多个角度进行的详细解析:

  1. 共犯的认定:

    • 共同故意:在开设赌场罪中,共犯的认定首先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这意味着所有参与者必须明知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并积极参与其中。例如,甲、乙两人共同策划开设赌场,并分工负责招募赌客、提供场地等,双方均构成共同故意。
    • 共同行为:共犯之间需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包括提供资金、场地、赌博工具、技术支持等,或者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招揽赌客等。只要行为人参与了开设赌场的任何环节,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2. 共犯的角色与责任划分:

    •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被视为主犯。这通常包括组织者、策划者或核心参与者。例如,长期经营地下赌场并负责管理的丙,应认定为主犯,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被视为从犯。这包括协助招揽赌客、提供后勤支持、望风等。从犯通常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仅为赌场运送物资的丁,可认定为从犯。
  3. 共犯的处罚规定:

    • 基本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犯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从重处罚情形:若共犯中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赌博等情形,将从重处罚。
    • 从宽处理条件: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例如,主动投案并揭发其他赌场线索的共犯,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4. 特殊情形下的共犯认定:

    • 网络赌博:在网络赌博中,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按开设赌场罪定罪。若多人合作开发、运营网站,均构成共犯。例如,戊、己两人共同开发赌博网站,并分工负责技术维护和资金结算,双方均构成共犯。
    • 跨境赌博:在境外实施赌博犯罪且面向境内人员招赌的,仍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共犯的认定同样遵循上述原则。
    • 受雇人员:如发牌荷官、看场人员、收银员等,若明知是赌场仍参与其中工作,一般会被认定为共犯。但根据其参与程度和作用,可能被视为从犯。

法律建议:

  •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可能的辩护策略。
  • 在共同犯罪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揭发其他共犯等行为,可能有助于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 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尤其是开设赌场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 共犯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犯通常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而从犯则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 若共犯中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如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
  • 除了刑事责任外,共犯还可能面临罚金等经济处罚。

希望以上解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