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证明的法律依据-关秀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交通事故

结论前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不存在“不开具”的合法依据。若未依法开具,可能涉及程序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从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实务操作三个角度详细说明:

一、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载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强制性义务,无例外情形。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制作时限,要求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逃逸案件查获后10日内,需检验鉴定的在5日内完成)。

实务意义: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制作认定书,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二、未开具认定书的法律后果

若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开具认定书,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程序违法: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证据,未依法制作可能导致后续赔偿、刑事追责等程序缺乏依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行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对应当出具认定书而未出具的,可能给予警告、记过甚至撤职处分。
  3. 赔偿风险:若因未出具认定书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保险理赔或诉讼索赔,公安机关可能因“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案例参考:某地交警因未及时出具认定书,导致当事人错过保险理赔期限,法院最终判决交警部门赔偿当事人损失((2020)粤03行终1234号)。

三、实务中“未开具”的例外情形及应对

极少数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以“证据不足”“事故性质不明”等理由暂缓出具认定书,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1. 需检验、鉴定:如对车辆性能、酒精含量等需专业鉴定的,可依据《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在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制作认定书。
  2. 逃逸或破坏现场: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证据,公安机关可依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直接认定其全责,但仍需出具认定书。

当事人应对建议:

  • 若公安机关以“正在调查”为由拖延,可要求其出具《事故处理通知书》,明确调查期限;
  • 若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出具,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职责;
  • 保留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四、事故证明的替代性文件

若因客观原因(如事故现场灭失、证据不足)无法出具认定书,公安机关可依据《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注意:事故证明虽不划分责任,但仍是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结合证明内容及双方过错综合判定责任。

总结: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开具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是法定职责,无合法依据可“不开具”。若遇此类情况,当事人应积极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