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传递受贿物后收受帮助人财物的构成何罪-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帮助他人传递受贿物后收受帮助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者单独构成行贿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

  1. 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受贿行为,仍然帮助其传递受贿物,并且事后收受帮助人的财物,这表明行为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

  2. 客观行为:行为人不仅帮助传递了受贿物,还通过收受帮助人的财物,进一步参与了受贿行为的利益分配。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为受贿人提供了帮助,使得受贿行为得以完成或更加顺利。

  3.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与受贿人构成共同犯罪,那么行为人也将按照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二、单独构成行贿罪的情况

  1. 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帮助传递受贿物并非出于与受贿人共同受贿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感谢帮助等),并且在事后收受帮助人的财物时,明知这是对其帮助传递受贿物的回报,那么行为人可能构成行贿罪。

  2. 客观行为:行为人通过帮助传递受贿物,为受贿人提供了便利,使得受贿行为得以发生。事后收受帮助人的财物,则是对其帮助行为的回报,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行贿。

  3.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那么其将单独构成行贿罪。

三、特殊情况与考量

  • 行为人的身份:如果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帮助传递受贿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典型特征。

  • 财物的性质与数额:收受的财物性质(如是否为现金、贵重物品等)和数额大小,也会影响行为的定性。如果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如贿赂的象征性物品),那么可能加重行为的刑事责任。

  •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风气,那么即使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较轻的犯罪,也可能受到较重的处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