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也会出具鉴定书。具体分析如下:
鉴定书的出具是法定程序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规定,伤残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无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均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这是法定程序要求,目的是为司法机关、当事人提供客观、专业的结论依据。
鉴定书的核心内容
即使未达伤残等级,鉴定书仍会载明:
- 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委托单位、鉴定时间等基础信息;
- 损伤部位、治疗经过、恢复情况等医学检查记录;
- 鉴定依据(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
- 明确结论(如“未构成伤残等级”或“不构成伤残”)。
- 未达伤残等级的常见情形
例如:
- 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如单纯肋骨骨折);
- 软组织损伤未遗留明显后遗症;
- 伤情未达到《分级》中最低等级(十级)标准(如面部瘢痕长度不足6cm)。
- 鉴定书的法律效力
未达伤残等级的鉴定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
- 确认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 作为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参考依据;
- 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支持或反驳对方主张。
建议: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鉴定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或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