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朱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逃避债务抽逃出资行为本身并不单独构成“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罪”,但抽逃出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来判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法定资本制公司: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
      •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2. 授权资本制公司(如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股份有限公司):

    •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
      •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二、逃避债务与抽逃出资的关系

逃避债务并不是抽逃出资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但抽逃出资行为往往与逃避债务相关联。当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的资本实力减弱,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且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严重后果,那么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抽逃出资罪和其他相关罪名(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如果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或转让股权,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对于债权人: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自身利益受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3. 对于涉嫌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已被立案追诉或面临法律诉讼,应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