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扣押前要开暂扣单吗-王洪生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实施扣押前是否需要开具暂扣单,需根据扣押主体、扣押对象及法律程序的不同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1. 行政机关实施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扣单可视为清单的载体之一,用于记录被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未依法制作清单,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扣押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例外情形:若情况紧急,行政机关可先实施扣押,但需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补交清单。

  2. 司法机关实施扣押

    •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实施扣押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暂扣单在此场景下属于法定必备文书,未开具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 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出具裁定书并制作扣押清单,但无需单独开具“暂扣单”,清单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其他主体实施扣押
    若为私人或非执法主体擅自扣押他人财物,可能涉嫌非法侵占或抢劫等刑事犯罪,无任何法律程序可依,更无需开具暂扣单。此类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或通过刑事报案追究责任。

实务建议:

  • 若您作为当事人遭遇扣押,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决定书及清单,并核对财物信息是否准确;
  • 若您作为执法人员,务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或行政复议/诉讼败诉;
  • 具体案件中,扣押程序可能因地域、财物类型(如车辆、现金、电子数据)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