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刘传宾律师|法行宝
2026-06-10 侵权纠纷

公安部目前并没有直接发布统一、独立的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但相关评定通常会参考以下依据和原则来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 参考的主要规范

    •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这是目前在实际评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由公安部主管,虽然并非以公安部名义直接发布为部门规章,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该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等造成的人身损害的“三期”评定,详细规定了各种损伤情况对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参考时长。例如,对于头皮血肿,误工期为7 - 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而对于肋骨骨折(多根、多处),误工期为60 - 120日,护理期为30 - 60日,营养期为30 - 60日。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评定“三期”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三期”评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赔偿原则的依据,确保评定结果符合法律要求,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评定的原则

    • 客观性原则:“三期”评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结合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治疗过程、康复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评定人员需要通过查阅病历资料、进行体格检查、了解受害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等方式,获取准确的信息,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靠。
    • 合理性原则:评定结果应当合理,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和实际情况。不同的损伤情况、治疗方法和个体差异都会影响“三期”的时长,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避免出现过长或过短的评定结果。
    • 关联性原则:“三期”的评定应当与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具有关联性。只有因本次损伤导致的误工、护理和营养需求才能纳入评定范围,与损伤无关的因素不应考虑在内。例如,受害人本身患有其他疾病,但该疾病与本次损伤无关,且不影响“三期”的评定,那么在评定时不应将其纳入考虑。
  3. 评定的程序

    • 委托评定:通常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三期”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材料。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会安排专业的评定人员进行评定。
    • 评定过程:评定人员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询问,了解其损伤情况、治疗过程和康复状况。然后,结合相关标准和原则,对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书。
    • 质证与采信:在诉讼过程中,评定意见书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法院会根据质证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信评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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