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围标串标-董云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合同纠纷

围标串标行为是招标投标领域中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将从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以及结论三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如何定性围标串标。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

围标串标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类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形成价格同盟,排除其他投标人的竞争。
    • 约定中标人,通过内部协商确定中标者,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以减少竞争压力,为特定投标人创造中标机会。
    • 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如统一编制投标文件、统一报价等。
    • 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如共同抵制某个投标人、共同抬高或压低报价等。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者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显示出投标人之间的紧密关联。
    •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者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这些异常现象往往表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也是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常见迹象。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操纵中标结果。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符合其预期的中标条件。
    •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如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排除其他投标人等。
    • 招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如与投标人私下协商、给予特殊待遇等。

二、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标串标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中标无效,并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结论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对于围标串标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因此,在定性围标串标行为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