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业主投票权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百七十八条,核心要点是明确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及表决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下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即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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