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审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且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如继续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那么这类人通常不能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取保候审的目的是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严重疾病但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但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情况除外):
- 虽然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如果取保候审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如利用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进行犯罪活动、逃避法律制裁等,那么这类人也不能取保候审。不过,若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则可能例外。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继续侦查且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在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如逃逸、毁灭证据等,那么这类人也不能取保候审。这是因为继续侦查需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可控范围内,以便及时获取证据和推进案件进展。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通常也不能取保候审。这是因为这类人往往具有较高的逃逸风险和再犯罪可能性,取保候审可能无法有效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具体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反面理解,即不满足上述条件,特别是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通常不能取保候审。
实际案例与解释:
- 假设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捕,且每次盗窃金额较大,有流窜作案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逃逸风险和再犯罪可能性,即使其可能患有某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但如果取保候审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如继续盗窃或逃避法律制裁,那么该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能取保候审。
建议与后果:
- 对于不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建议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家属或辩护人也可以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错误地拒绝取保候审,或者其合法权益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受到侵害,那么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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