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合同编中,以下是对格式条款规定的详细解读:

  1.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特征包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义务:

    • 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以加粗、加黑或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显示关键条款。
    • 说明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对格式条款有疑问或要求解释,提供方有义务进行清晰、准确的说明。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免责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那么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例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条款就可能因免除商家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 违法条款无效: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些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意味着,如果条款的表述存在歧义或模糊之处,应当以一般人的理解为准进行解释。
    •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为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格式条款对非格式条款的覆盖或替代。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加粗、加黑或下划线等突出显示的格式条款。
  •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疑问或要求解释,应当及时向提供方提出,并要求其进行清晰、准确的说明。
  • 如果发现格式条款中存在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应当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修改相关条款。

举例说明: 假设你在购买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包含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在合同中,有一条格式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你对这条条款有疑问或认为它不公平,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或修改。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解释或修改,并且这条条款确实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你的责任或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那么这条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总结与建议: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广泛应用,但也可能成为不公平交易的工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保持警惕,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格式条款。如果对条款有疑问或要求解释,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提供方进行清晰、准确的说明。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不公平或违法的情况,应当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修改相关条款。如果你在格式条款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困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