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格式条款的定义与识别: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出现在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标准化合同中。
    • 识别格式条款的关键在于其“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的特性。如果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是合同提供方单方面制定,且在签订合同时未给予对方协商的机会,那么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2.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义务:

    •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这通常要求提供方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如加粗、斜体、不同颜色等)标出这些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向对方进行明确说明。
    • 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例如,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责任,那么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4.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这一规则体现了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限制和对相对方的保护,旨在防止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那些以显著方式标出的条款。如果对某一条款有疑问或不明白其含义,应及时向合同提供方询问并要求解释。
  • 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违法的情况,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修改相关条款。
  • 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假设你在签订一份电信服务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一条格式条款规定:“因用户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电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你认为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电信公司的责任,且电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那么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在发生争议时要求法院对该条款作出不利于电信公司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