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复议决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 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时,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变更决定:
- 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不适当”;
- 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
- 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时,
- 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撤销或部分撤销决定:
- 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时,
- 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等,
- 行政复议机关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限期履行决定:
-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
- 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决定:
- 若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 且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 行政复议机关会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
- 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时,
- 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帮助您了解复议决定的种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