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用的支付主体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延长申请被认定为合理且必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地方实施细则(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且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理由成立(如伤情未稳定、治疗未终结等),则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此处“鉴定费用”涵盖延长停工留薪期所需的复查、评估等检查费用。
若延长申请被认定为不合理或未获批准
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延长申请缺乏依据(如伤情已稳定、治疗已终结),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检查费用需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地方性规定的补充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对费用支付有细化规定,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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