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普通债权组对和解方案的同意比例需达到该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若普通债权组中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需区分处理:
实务要点
例外情形
若和解方案涉及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或担保权益调整,可能需该债权人单独同意,具体需结合方案内容判断。
建议:若您正在处理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债权组构成、债权性质等细节,我将协助分析表决比例的合规性及后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