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调节么-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并非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适用调解,其适用性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调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1. 对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复议:

    •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例如,若某法律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1万元至5万元,而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决定罚款3万元,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满并提起复议,此时由于行政机关在罚款额度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双方就罚款数额等具体问题进行调解。
  2.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比如,因政府征收房屋而产生的补偿标准异议,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过程中围绕补偿的具体数额、方式等进行协商和调解,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致意见。

二、调解的要求与限制

  1. 自愿原则:

    • 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调解结果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2. 合法原则:

    • 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调解的合法性要求,也是调解与和解、私了等非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重要区别。
  3. 调解书的效力: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4.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 并非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适用调解。例如,当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涉及行政确权、行政征收等特定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不再进行调解。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那么调解也是不适用的。

三、调解的意义与效果

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种灵活且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和意义:

  • 快速解决争议:调解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快速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 减轻司法负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可以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从而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 增强行政决定执行力:调解结果通常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从而增强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 促进政府与民众沟通:调解过程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这有助于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满意度。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是一个灵活且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并确保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你面临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考虑是否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