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刑释人员需要双列管-景曼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刑事辩护

刑释人员中,被认定为有再犯罪风险且需要重点管控的,通常需要实施“双列管”措施。具体来说,以下两类刑释人员往往会被纳入“双列管”范围:

  1. 有再犯罪危险性的刑释人员
    这类人员通常在服刑期间表现出较高的再犯罪倾向,例如因暴力犯罪、涉毒犯罪、多次犯罪等被判刑,或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完成改造目标等。司法机关或社区矫正机构会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如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对其再犯罪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若评分达到一定阈值,即会被列为重点管控对象。

  2. 符合特定管控条件的刑释人员
    根据地方性法规或政策,部分刑释人员可能因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个人情况等被直接纳入“双列管”。例如:

    • 涉及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释人员;
    • 服刑期间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且存在逃避执行风险的;
    • 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缺乏家庭监护的“三无”人员;
    •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双列管”的具体含义:
“双列管”通常指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所)与公安机关对刑释人员实施联合管控,包括动态跟踪、定期走访、限制活动范围、信息共享等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多部门协作,降低刑释人员再犯罪风险,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机构需对高风险刑释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并联合公安机关落实管控措施。实践中,部分地区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双列管”标准,例如将刑释人员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对高风险者实施“双列管”。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管控措施或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