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盲道摆拍事件后续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涉及哪些法律制度-高嘉航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侵权纠纷

结论概述

在“抖音盲道摆拍事件”中,刘某和江某某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牟取私利,虚假摆拍“盲人在盲道行走被电动自行车撞击并遭骑车人斥责”的内容,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对外发布,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恶劣影响。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此事件涉及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主要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

  1. 事件的法律定性

    • 刘某和江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在编造剧情、博取关注,利用大众的同情心博取流量,消耗社会信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涉及的法律条文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注:虽然该条款直接描述的是“公共场所”,但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空间也被视为公共场所的一部分,因此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刑事责任:刘某和江某某的行为已从一般的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 行政责任:如果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扰乱了公共秩序,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民事责任:如果发布的不实信息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对公众的启示

    • 增强法律意识: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避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 提高辨别能力:面对网络上的信息,公众应提高辨别能力,不轻易相信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
    • 积极举报:如果发现网络上的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公众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此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中,每个人的言行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仅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应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网络环境。

进一步思考

此事件也引发了我们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深入思考。如何从源头上压缩摆拍视频、虚假信息的生存空间?这需要我们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