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可以归纳如下: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复数性:
- 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共同侵权人)。这些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仅有一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过错共同性:
- 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这种过错可表现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 共同故意:各侵权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相互沟通、协作,并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行为结合,共同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且积极追求或放任此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合谋殴打丙。
- 共同过失:虽然各侵权人事先无意思联络,但均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例如,两家施工单位在同一地段施工,因疏忽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导致行人受伤。
行为关联性:
- 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了相互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且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多人参与的打砸抢事件中,各人的行为虽具体表现不同,但都围绕着实施侵害、造成损害这一目的进行。
结果同一性:
- 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这一后果是由多个加害人的共同行为造成的整体损害,而非各自独立造成的不同损害。例如,甲、乙同时向丙的房屋投掷石块,导致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坏,难以精确划分各自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明确性:
- 各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各加害人的共同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例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向河中排放污染物,混合后导致河水严重污染,鱼类死亡。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
- 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而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当某一加害人或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可免除其他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若某加害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则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特殊情况下):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大小,也可以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例如,在一些共同危险行为中,部分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行为人的责任份额,让他们按份承担责任。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一般还是以连带责任为原则。
三、责任份额的确定
根据过错程度确定:
- 如果各共同侵权人在主观过错上存在差异,可以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份额。过错较大的行为人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过错较小的行为人承担较小份额的责任。
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
- 考虑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即原因力的大小。对损害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承担较小份额的责任。
平均分担(无法确定过错和原因力时):
- 当难以确定各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时,可以平均分配责任份额。例如,几个人一起踢球时不小心将路边的玻璃打碎,由于很难区分每个人的具体过错和责任大小,就可以由他们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主体、过错、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及责任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共同侵权相关的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