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起诉状中,若双方名下存款情况不详,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相关内容,核心思路是如实陈述存款情况不明的事实,并请求法院依法调查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具体可参考以下表述:
如实陈述存款情况不明
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可明确写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对共同财产进行详细梳理,且被告拒绝配合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导致双方名下存款的具体金额、账户信息等无法查实。”
(目的:避免因隐瞒或虚构事实被法院认定不诚信,同时为后续申请调查取证铺垫。)
提出调查申请或举证责任分配请求
可进一步写明:“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调取原、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账号、交易明细等),或责令被告提供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信息,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依据:法院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取证,且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
补充说明存款可能涉及的范围(如有线索)
若原告对存款可能存在的银行、大致时间范围等有初步线索(如被告曾提及某银行有存款),可补充:“据原告了解,被告可能于XX年XX月在XX银行开设账户(账号:XXXX,如有),但因缺乏证据无法确认,恳请法院核查。”
(作用:为法院调查提供方向,提高取证效率。)
注意事项:
示例条款(供参考):
“四、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拒绝配合提供财产信息,导致双方名下存款、基金、股票等财产情况无法查实。原告现申请法院调取原、被告自结婚登记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以下银行的账户流水:
-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如有);
- 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如有);
…(根据线索补充)
或责令被告提供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如有其他财产线索或需要进一步调整表述,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我会协助完善起诉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