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什么时候截止计算迟延履行金-尹振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经济纠纷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迟延履行金的截止计算时间通常为该债权实际执行到位之日。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迟延履行金的基本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迟延履行金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而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额外金钱。其计算期间一般从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特殊性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程序需分两步:

    • 第一步: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且未履行的,法院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第二步:实际执行第三人财产时,若第三人拖延履行,迟延履行金应计算至第三人实际支付之日。
      关键点:若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其拖延行为直接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迟延履行金需覆盖该期间。
  3. 截止时间的具体判定

    • 第三人主动履行:以第三人将款项汇入法院账户或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之日为截止点;
    • 法院强制划扣:以法院实际扣划成功之日为截止点;
    • 第三人提出异议后的处理:若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强制执行,此时需通过代位诉讼等途径解决,迟延履行金计算可能暂停,待诉讼结果确定后重新起算。
  4.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申请执行人需及时向法院提交第三人财产线索,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执行延误;
    • 若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拖延,可申请法院对第三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主张扩大迟延履行金范围;
    • 迟延履行金标准一般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但若因第三人拖延造成实际损失高于该标准的,可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建议:若您遇到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问题,需重点留存履行通知送达时间、第三人异议情况、财产执行时间等证据,以便准确主张迟延履行金。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