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适用于哪些情形-张振岩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公告送达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它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当受送达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且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时,可以认定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种情况可能由于受送达人对于法院送达一事确不知情、未能及时主动联系法院,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暂无法与法院联系,甚至可能是恶意逃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下落不明的状态应具备时间意义上的延展性,只有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法院才能认定该“下落不明”为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从而适用公告送达。

二、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在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能采取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但仍旧无法实现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告送达。这意味着,在尝试了所有可能的送达途径后,如果仍然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法院就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的具体规定:

  1. 公告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涉外民事案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 公告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3. 公告内容: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不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这是因为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不需要采用公告送达这种相对复杂且耗时的送达方式。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在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