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博思创申请储能保护装置专利 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公众使用权益如何界定-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

海博思创申请的储能保护装置专利,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公众使用权益的界定需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文件综合判断。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公众使用权益则需在避免侵犯专利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现有技术及公共领域知识。以下结合新闻背景,从专利权保护范围、公众使用权益、两者界定原则及实践建议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海博思创申请的“储能系统保护装置及储能系统”专利,其保护范围需围绕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展开:

  1. 技术方案构成
    根据专利摘要,该装置包括保护模块(含第一固态断路器、第二熔断器)及第一熔断器,保护模块串联于电池包之间,第一熔断器串联于电池包与负载之间。权利要求书可能进一步细化各部件的连接方式、参数关联逻辑(如第二熔断器熔断参数与第一固态断路器耐受参数的关联)等。这些具体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专利权的保护边界。
  2. 等同原则的适用
    若公众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方式、效果上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例如,若某企业将“固态断路器”替换为“快速响应开关”,但两者在检测状态数据并断开的功能上无实质差异,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公众使用权益:合理使用与现有技术抗辩

公众在使用相关技术时,需在不侵犯专利权的前提下行使权益,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 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若公众使用的技术属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包括已授权专利、期刊文献、公开使用等),不构成侵权。例如,若某企业在海博思创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包含“固态断路器+熔断器”的储能保护装置,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2. 非商业性使用与实验性使用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不视为侵权。但需注意,若使用行为涉及商业利益(如企业为研发新产品而测试专利技术),则可能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外。

三、专利权与公众使用权益的界定原则

  1. 禁止反悔原则
    若海博思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放弃部分技术方案(如将“熔断器参数与固态断路器耐受参数关联”修改为“熔断器参数等于固态断路器耐受参数”),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重新主张被放弃的保护范围。
  2. 捐献原则
    若海博思创在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了未纳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如“保护模块可并联多个熔断器”),则视为将该方案捐献给公众,公众可自由使用。
  3. 公共领域保留原则
    专利权仅保护具体技术方案,不延伸至抽象思想或自然规律。例如,海博思创专利保护的是“固态断路器与熔断器的组合方式”,而非“储能系统需保护”这一抽象理念,公众仍可基于其他技术路径设计储能保护装置。

四、实践建议:企业与公众的应对策略

  1. 对海博思创的建议
    • 明确权利要求书范围:在专利授权阶段,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细化技术特征(如明确“固态断路器的响应时间≤10ms”),以增强保护力度。
    • 监控市场侵权行为:定期检索市场上同类产品,对涉嫌侵权的企业发送警告函或提起诉讼,维护专利权。
  2. 对公众的建议
    • 开展专利检索:在使用储能保护装置技术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专业数据库检索相关专利,评估侵权风险。
    • 咨询专业机构:若需使用与专利技术相近的方案,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分析,确保合法性。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海博思创作为电化学储能领域的领军企业,其专利布局可能引发行业技术竞争格局变化。其他企业需加强自主研发,避免在核心部件(如固态断路器、熔断器参数关联逻辑)上直接模仿,同时可围绕专利技术进行外围创新(如改进连接结构、优化控制算法)。此外,公众对专利制度的认知提升(如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促进技术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