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银行卡罪立案标准-邱悦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盗用他人银行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从行为方式角度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仿照真实信用卡的样式、图案、磁条等信息进行制作,也包括对真实信用卡进行涂改、挖补等变造行为。例如,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后,制作出外观与真实信用卡无异的卡片,然后使用该卡片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一旦使用这种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符合立案标准。
  2.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行为人以虚构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然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比如,某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以他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之后持卡进行恶意透支或者消费后拒不还款等行为,当诈骗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3.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作废的信用卡包括因挂失而作废、因超过有效期而作废、因发卡银行停止使用而作废等情况。行为人使用这些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他人挂失后的信用卡在不知情的商户处消费,当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时,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4. 冒用他人信用卡
    • 这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多种情况。例如,甲捡到乙的信用卡后,在商场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了6000元,甲的行为就构成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达到了立案标准。

从数额角度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明确规定了诈骗数额需达到5000元以上。这里的“数额”是指行为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所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例如,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那么这8000元就是其诈骗数额。如果诈骗数额未达到5000元,虽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情节角度

  • 除了数额要求外,如果存在一些严重情节,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5000元,也可能立案追诉。例如,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即使每次诈骗的数额较小,但频繁实施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或者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不予以打击不足以遏制其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也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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