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91条涉及哪些罪名-冯玲玲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九十一条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罪名,而是对公共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这一条款在刑法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为它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从而在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产,进而确定是否构成相关罪名。

具体来说,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从罪名的角度来看,涉及公共财产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的公共财物就包括了刑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类公共财产。

  2.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同样,这里的公款也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

  3. 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当这些犯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时,也会构成相应的犯罪。例如,盗窃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就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是认定上述犯罪的关键一步。例如,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虽然其所有权属于私人,但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些财产,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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