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的人自杀案件扣的钱怎么办-李娟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自杀,所缴纳的保证金处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自杀行为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且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若自杀行为系个人原因导致,且未违反上述规定(如未逃避侦查、未串供等),公安机关应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全额退还保证金至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指定账户。

  2. 若自杀行为导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若自杀行为被认定为“逃避侦查、起诉”或“干扰证人作证”等违反规定情形(例如通过自杀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公安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决定是否提请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此时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后果及证据综合判断。

  3. 若自杀导致取保候审程序终止
    若被取保候审人因自杀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程序依法终止,保证金处理需分阶段: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退还保证金;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或法院,需由办案机关根据是否违反规定决定是否退还,但实践中多以“程序终止”为由退还。

实务建议:

  • 家属可向执行机关(如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说明保证金处理依据及流程;
  • 若对没收决定不服,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保留保证金缴纳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件,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提示:保证金处理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若执行机关未依法退还或存在程序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