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受理告知书必须有哪些内容-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不再受理告知书必须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标题与文号
    需明确标注“不再受理告知书”字样,并附唯一文号(如“XX〔2024〕XX号”),确保文书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2. 申请人/相对人信息
    需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告知对象准确无误。

  3. 申请事项及受理情况
    需简要描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内容(如“关于XX事项的申请”),并明确说明该事项“已受理”或“未受理”的状态,避免歧义。

  4. 不再受理的法律依据
    必须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等),说明不再受理的合法性依据,例如: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补正;
    • 重复申请或已作出终局处理;
    •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
  5. 不再受理的事实理由
    需结合具体案情,客观陈述不再受理的实质性原因(如“申请材料缺失XX文件”“该事项已由XX法院立案审理”等),避免模糊表述。

  6. 救济途径指引
    必须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包括:

    • 复议权利:向哪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可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诉讼权利:向哪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救济期限:明确复议或诉讼的法定时限(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
  7. 落款与日期
    需加盖作出决定的机关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成文日期(如“XX市XX局(公章) 2024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 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需依法标注保密等级;
  • 文书需一式多份,分别送达申请人、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同步电子送达;
  • 语言需简洁规范,避免使用口语化表述,确保法律效力。

如有具体场景或文书草稿需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