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和行使是什么-宋红波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知识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而著作权的行使则涉及这些权利的具体运用和保护。以下是对这两方面的详细解释:

著作权的内容

  1. 人身权(精神权利)

    • 发表权:这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例如,作家可以选择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其小说在网络平台发布或出版成书。
    • 署名权: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身份。署名可以是真名、笔名、别名或不署名,如画家在画作上签名或盖章。
    • 修改权: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比如,作家对自己的小说进行再版修改,以完善情节或修正错误。
    • 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例如,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将一部严肃的文学作品改编成荒诞搞笑的版本,以免损害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艺术价值。
  2. 财产权(经济权利)

    •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许多权利的基础。
    •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通过行使这一权利,作者可以将其作品推向市场,获得经济利益。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例如,音像店出租电影光盘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如在美术馆举办画展,需要获得画作著作权人的许可。
    •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如剧院演出话剧或商场播放音乐。
    •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如电影院放映电影需要获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及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如电台广播音乐或电视台播放电视剧。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网络视频平台提供在线观看服务需要获得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些权利分别涉及将作品摄制成电影、改变作品创作出新作品、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等。

著作权的行使

  1. 协商一致原则:对于合作作品等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的行使需要各合作作者协商一致。例如,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对于该小说的出版事宜,双方应协商一致决定出版社、出版时间等事项。

  2. 特定情形下可单独行使部分权利:若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时,一方可以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但要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比如,若甲、乙两人无法就小说出版社选择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可以将小说自行联系出版社出版,但出版所得的稿费等收益要按照约定或公平原则分给另一方。

  3. 委托作品的权利行使: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公司A委托设计师B设计一款产品包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公司A所有,那么公司A就有权对该包装设计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等操作;若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归设计师B所有。

  4. 转让与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例如,作者可以将其小说的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或者许可某网站在线传播其小说并收取费用。同时,著作权人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著作权的内容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而著作权的行使则需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特定情形下的单独行使规则以及委托作品的权利行使规定等。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