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唐培锋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认定时也需围绕这些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1. 主体要件:

    •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举例:某国有企业的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就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 主观要件:

    •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 分析:如果行为人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失,并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其他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3. 客体要件:

    • 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通常认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贪污罪的主要客体。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 客观要件:

    •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侵吞”是指将属于自己经管、持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 “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 “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其他手段”则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如内外勾结、迂回实现等。
    • 案例分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多报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就构成了贪污罪。

在认定贪污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数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成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不过,即使数额未达到标准,但如果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等特定款物的,也可能构成贪污罪。
  • 共同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作为贪污罪的共犯,而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
  •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关键区别在于主体和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等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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