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挖孔机盖案宣判 小米公司是否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合同纠纷

结论: 小米公司在济南历城法院“挖孔机盖”案中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法院未认定其构成消费欺诈。结合新闻背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小米宣传行为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及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以下从法律定性、责任构成、行业警示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小米为何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小米存在以下行为:

  1. 宣传夸大:小米宣称“完全复刻原型车”“高效导流”,但实际机盖仅为装饰孔,未实现宣传功能,构成对产品性能的过度渲染;
  2. 违背诚信原则:雷军作为公司代表公开强调“内部结构改了”,但小米在庭审中否认其专业性,称“CEO不懂技术细节”,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削弱了消费者对宣传内容的信任;
  3. 未履行告知义务:小米虽修改宣传文案,但未主动向已订购车主说明机盖实际功能与宣传差异,导致车主在订立合同时产生误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责任构成:为何不认定消费欺诈?

法院未支持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关键在于消费欺诈需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双重条件:

  1. 主观故意缺失:小米虽宣传夸大,但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故意。例如,小米在庭审中提交测试数据,试图证明散热效果“微乎其微”,但未被法院采纳为欺诈证据;
  2. 未影响核心功能:机盖作为外观选装件,不影响整车安全与行驶功能,法院认为其宣传内容未写入购车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
  3. 消费者注意义务:法院参考长沙案“理性消费者注意义务”标准,认为车主应能识别原型车与量产车的差异,小米已提示“量产车跟原型车非常不一样”。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三、行业警示:新能源汽车宣传的边界何在?

本案为车企营销划出两条红线:

  1. 性能宣传需有依据:车企对选装件的功能宣传(如空气动力学设计)需以实际测试数据为支撑,避免使用“完全复刻”“高效导流”等绝对化表述;
  2. 高管言论需谨慎:雷军作为公司代表,其公开言论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车企需对高管发言内容提前审核,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合同要约或宣传承诺。

对消费者的建议:
若遇类似纠纷,可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宣传资料(如官网截图、发布会视频);
  2. 合同文本(是否包含宣传内容);
  3. 实际产品与宣传不符的证明(如拆解报告、第三方检测数据)。

对车企的启示:
诚信是品牌核心资产。本案中,小米虽通过管辖权异议、证据突袭等策略拖延诉讼,但最终仍因宣传夸大承担责任,反而损害了消费者信任。长远来看,合规营销比“用力过猛”的宣传更能降低法律风险。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