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管辖-梁颖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漏罪的管辖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一般遵循发现地管辖为主、犯罪地和服刑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原则

  1. 审判管辖优先:

    • 如果漏罪已经经过法院审判,那么该案件的管辖权通常归属于原审判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在上诉或抗诉情况下)。这是因为审判程序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2. 侦查与起诉管辖:

    • 在漏罪尚未被侦查或起诉的情况下,其管辖权通常归属于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已经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且具备继续侦查和起诉的条件。
  3. 指定管辖:

    • 当多个检察院或法院对同一漏罪都有管辖权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如地域管辖冲突、级别管辖不明确等),上级检察院或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某个检察院或法院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避免管辖权的争议和拖延。

二、具体情形下的管辖规定

  1. 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此时,如果漏罪属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管辖范围,应由监狱进行立案侦查;若不属于,则应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
    • 管辖法院:原则上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服刑地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如方便提讯罪犯、调查取证、证据集中、证人易于出庭等),则可以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

    • 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或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犯罪分子,应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或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
    • 管辖法院:同样遵循审判管辖优先的原则,若已审判则由原审判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若未审判,则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并最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3.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发现的漏罪:

    • 对于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漏罪,如果与原案存在关联性(如同为职务犯罪等),可以由原办案检察院一并侦查和起诉。
    • 管辖调整:若漏罪与原案无直接关联或涉及其他专业领域(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则可能需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其他检察院处理。

三、实例分析

以罪犯甲为例,其在A市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曾在B市实施过一起盗窃犯罪。此时,应首先考虑由原审地法院管辖。但如果B市作为犯罪地,证据主要集中在B市,或者A市监狱作为服刑地,由A市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诉讼活动进行(如方便提讯罪犯、调查取证等),则可以由B市法院或A市法院进行管辖。这一实例体现了管辖原则的灵活性和实际操作性。

四、法律建议

  1. 及时报告:执行机关在发现漏罪后,应及时制作相关材料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 协作配合:在涉及多地区的犯罪行为时,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应协作配合,共同开展侦查工作。
  3. 综合考虑:法院在确定管辖时,应综合考虑司法资源、案件查明及服刑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最为适宜的管辖方式。

漏罪的管辖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和机关,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漏罪管辖的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