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罪适用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刑事辩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直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对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可以包括惩罚性赔偿。”

关键点: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以“造成损害”为前提,但损害数额难以确定时,法院可综合侵权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裁量;
  • 惩罚性赔偿并非自动适用,而是法院的裁量权范围,需结合侵权行为的恶意性、危害性等判断。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类比适用

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中,若侵权行为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场景:

  • 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且存在“明知故犯”或“情节严重”情形(如大规模数据泄露、多次违规等);
  • 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经营者的主观恶意。

3. 司法实践中的扩张解释

部分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会参考《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通过“类推适用”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典型案例:

  • 某互联网公司非法获取用户通讯录并用于商业推广,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范围广,最终在赔偿实际损失外,额外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4. 未来立法趋势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审理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预计将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如倍数范围、主观要件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具体的指引。

总结建议

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纠纷,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1. 证据收集: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数据泄露记录、违规处理流程)、损害结果(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因果关系;
  2. 主观恶意:强调对方是否存在“明知故犯”“多次违规”等情节,以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
  3. 行业特殊性:金融、医疗、互联网等高风险领域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如有具体案件或场景需要分析,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