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请托是否属于受贿-张秋实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刑事辩护

取消请托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受贿罪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要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取消请托与受贿的关系

  1. 如果取消请托发生在收受财物之前: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原本有意图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索取或收受了财物,但随后由于某种原因(如个人原因、政策变化等)取消了请托,这并不改变其之前收受财物的受贿性质。因为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只要收受了财物并承诺或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
  2. 如果取消请托发生在收受财物之后,且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并未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出于某种原因(如良心发现、害怕被查处等)取消了请托,并退还了财物,那么这通常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要求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财物已退还,则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虽然取消了请托,但并未退还财物,或者退还财物只是形式上的(如部分退还、拖延退还等),那么这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此时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被打破,但收受财物的行为本身已经完成了,且财物并未完全退还。
  3. 特殊情况:事后受贿

    •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再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取消了请托(实际上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也仍然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上完全一致,只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三、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避免与请托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财物往来。如果确实需要处理请托事项,应确保全程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 对于请托人:应认识到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是违法的,不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还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风险。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
  • 如果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

总之,取消请托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