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诉讼费怎么收-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行政纠纷

执行异议诉讼费的收取标准主要依据案件类型及标的额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针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案件
    若异议仅针对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性事项(如查封、扣押、冻结程序违法),此类案件属于非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统一按每件50元至100元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 针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案件
    若异议涉及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的争议(如案外人主张被执行财产归其所有),此类案件属于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

    • 标的额≤1万元:每件50元;
    • 1万元<标的额≤10万元:按标的额的2.5%交纳;
    • 10万元<标的额≤20万元:按2%交纳;
    • 20万元<标的额≤50万元:按1.5%交纳;
    • 50万元<标的额≤100万元:按1%交纳;
    • 标的额>100万元:按0.5%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例外情形:若异议人仅请求停止执行(不涉及标的物权属确认),部分法院可能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收费,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补充说明:

  • 诉讼费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 若异议之诉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如新事实引发的权属争议),需另行立案并交纳诉讼费;若与原判决直接相关(如认为原判决错误导致执行标的错误),可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诉讼费规则不同。

如有具体案件标的额或程序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