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纠纷等案件中,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原告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相关法律依据及要点如下:
- 一般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此条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原告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时,可按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例如,原告户籍在A地,但长期在B地居住生活,B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标准,此时原告就可主张按B地标准计算相应赔偿。
-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这一规定对经常居住地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判断能否以原告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时,需先依据此标准认定原告是否在某地构成经常居住地。比如原告离开户籍地到另一城市工作,在该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城市除住院就医场所外的地方就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 特殊情形下的适用
- 在一些涉及特殊侵权领域,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等,虽然相关法律没有直接针对以原告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计算赔偿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因侵权行为遭受了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且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合理填补损失的角度出发,也可能参照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理念,考虑以原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来计算部分赔偿项目,不过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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