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时间怎么计算-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刑事辩护

减刑和假释的时间计算方式分别如下:

减刑的时间计算

  1. 起始时间:

    • 减刑的起始时间通常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间隔时间:

    • 减刑的间隔时间根据犯罪分子的原判刑期和改造表现确定。一般来说,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 对于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或者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在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3. 减刑幅度:

    • 减刑的幅度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原判刑期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假释的时间计算

  1. 起始时间:

    • 假释的起始时间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 考验期限:

    • 假释的考验期限根据犯罪分子的原判刑期确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后果。
  3. 特殊情况:

    • 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